
東方網10月29日消息:據《青年報》報道,日前,家住長寧區的張老伯被自己的小女兒藏了起來,原因是張老伯的大女兒以“老年癡呆”為由要求給父親做司法鑒定,為分割父親財產準備訴訟。來自長寧區法院的統計數據顯示,近年來,涉老特別程序案件已出現“高位”增加的趨勢,一系列數字反映出,由近親屬擔當法定監護人,獨此一種的監護方式容易造成家庭內部對“誰來養老”的異議,由此產生糾紛很難避免。
藏匿老人,拒做司法鑒定
來自長寧區法院發布的《涉老特別程序案件審判白皮書》(以下簡稱《白皮書》)顯示,截至2013年底,長寧區60歲及以上戶籍老年人口為16.52萬,占全區戶籍人口的28.8%,同比增長1.2個百分點,長寧區老齡化程度已超過全市平均水平,遠超全國平均水平,接近世界老齡化的水平。
然而,生命的延長并不意味著生命質量的延續,年齡增長帶來的身體各項機能衰退是難以逆轉的生命現象,與老年人口數量增多相對應的是患上諸如腦梗、老年癡呆等老年病的帶病人口比例的提高,而這些疾病會造成行為能力降低或喪失,從而引發“誰來養老”的糾紛。
青年報記者注意到,在有關“誰來養老”的案例中,有一起就是張老伯被小女兒藏匿。這是一起特別程序案件。案件的被申請人張老伯在幼年曾因病致聾啞,表達上存在一定障礙,現在已是70余歲的高齡,長期患有高血壓、腦梗、糖尿病等疾病。
張老伯一共生育了三個孩子,兒子過世后,他一度隨小女兒共同生活。但是,隨著張老伯的身體每況愈下,兩個女兒之間的矛盾也逐漸尖銳。兩個女兒時常因為張老伯的財產誰來監管、如何處分問題發生爭吵。
前段時間,張老伯的大女兒擔心小女兒利用照顧父親之便擅自處分父親的財產,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宣告被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法院受理后,依法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被申請人行為能力進行鑒定。然而,就在大女兒訴到法院的同時,小女兒也起了擔心,她唯恐案件審理會改變父親隨其生活的現狀,導致她無法再對父親財產進行管理,因此,她把老父親藏了起來,不斷阻撓,拒絕做鑒定,僵持過程中,兩個女兒之間發生了肢體沖突。
長寧法院在長達幾個月中多次上門做工作,并通過單位及居委會等方方面面做工作,才使得案件得以推進。
張老伯的遭遇并非個案?!栋灼分刑岬?,民訴法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申請后,必要時應對被請求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進行鑒定。申請人已提供鑒定意見的,應當對鑒定意見進行審查。故在審判實務中通常把鑒定作為必經程序。但從案件審理的情況來看,申請人不愿申請鑒定或被申請人親屬不配合鑒定的情況時有發生,由于鑒定是涉及老年人人身的行為,法院也難以采取強制措施,從而導致了鑒定工作無法順利推進。
法定監護之外,能否多個選擇?
青年報記者從長寧區法院了解到,在2009年至2013年該院受理的案件中,申請宣告公民無/限制行為能力案件85件,申請確定監護人6件,申請變更監護人14件,申請宣告公民恢復民事行為能力5件。申請宣告公民無(限制)行為能力、申請確認監護權案件中約有70%是由于老年癡呆、腦梗等老年疾病造成,30%則是因為精神疾病、智力殘疾等原因。而申請變更監護權案件中,約60%是由于原監護人死亡需要重新確定監護人,40%則是申請人認為原監護人存在侵害被監護人利益的行為而要求變更監護權。
長寧區法院的多位法官表示,對于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監護人的設立,我國目前只有法定監護這一種方式,主要體現在《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上述法條明確規定了監護人的范圍和順序。這種立法方式試圖通過選擇與被監護人具有法律上近似親屬關系的人擔任監護人來保障被監護人的利益,但也存在一些問題。一方面,按照法律上親屬關系的遠近劃分監護人順序的做法不能體現出被監護人實際生活中的親疏遠近,容易造成家庭內部對監護人的異議。另一方面,也忽視了被監護人本人的意愿,域外立法中,多允許被監護人在未喪失行為能力時預先設定自己的監護人,從而避免將來可能產生的糾紛。
藏匿老人,拒做司法鑒定
來自長寧區法院發布的《涉老特別程序案件審判白皮書》(以下簡稱《白皮書》)顯示,截至2013年底,長寧區60歲及以上戶籍老年人口為16.52萬,占全區戶籍人口的28.8%,同比增長1.2個百分點,長寧區老齡化程度已超過全市平均水平,遠超全國平均水平,接近世界老齡化的水平。
然而,生命的延長并不意味著生命質量的延續,年齡增長帶來的身體各項機能衰退是難以逆轉的生命現象,與老年人口數量增多相對應的是患上諸如腦梗、老年癡呆等老年病的帶病人口比例的提高,而這些疾病會造成行為能力降低或喪失,從而引發“誰來養老”的糾紛。
青年報記者注意到,在有關“誰來養老”的案例中,有一起就是張老伯被小女兒藏匿。這是一起特別程序案件。案件的被申請人張老伯在幼年曾因病致聾啞,表達上存在一定障礙,現在已是70余歲的高齡,長期患有高血壓、腦梗、糖尿病等疾病。
張老伯一共生育了三個孩子,兒子過世后,他一度隨小女兒共同生活。但是,隨著張老伯的身體每況愈下,兩個女兒之間的矛盾也逐漸尖銳。兩個女兒時常因為張老伯的財產誰來監管、如何處分問題發生爭吵。
前段時間,張老伯的大女兒擔心小女兒利用照顧父親之便擅自處分父親的財產,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宣告被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法院受理后,依法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被申請人行為能力進行鑒定。然而,就在大女兒訴到法院的同時,小女兒也起了擔心,她唯恐案件審理會改變父親隨其生活的現狀,導致她無法再對父親財產進行管理,因此,她把老父親藏了起來,不斷阻撓,拒絕做鑒定,僵持過程中,兩個女兒之間發生了肢體沖突。
長寧法院在長達幾個月中多次上門做工作,并通過單位及居委會等方方面面做工作,才使得案件得以推進。
張老伯的遭遇并非個案?!栋灼分刑岬?,民訴法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申請后,必要時應對被請求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進行鑒定。申請人已提供鑒定意見的,應當對鑒定意見進行審查。故在審判實務中通常把鑒定作為必經程序。但從案件審理的情況來看,申請人不愿申請鑒定或被申請人親屬不配合鑒定的情況時有發生,由于鑒定是涉及老年人人身的行為,法院也難以采取強制措施,從而導致了鑒定工作無法順利推進。
法定監護之外,能否多個選擇?
青年報記者從長寧區法院了解到,在2009年至2013年該院受理的案件中,申請宣告公民無/限制行為能力案件85件,申請確定監護人6件,申請變更監護人14件,申請宣告公民恢復民事行為能力5件。申請宣告公民無(限制)行為能力、申請確認監護權案件中約有70%是由于老年癡呆、腦梗等老年疾病造成,30%則是因為精神疾病、智力殘疾等原因。而申請變更監護權案件中,約60%是由于原監護人死亡需要重新確定監護人,40%則是申請人認為原監護人存在侵害被監護人利益的行為而要求變更監護權。
長寧區法院的多位法官表示,對于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監護人的設立,我國目前只有法定監護這一種方式,主要體現在《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上述法條明確規定了監護人的范圍和順序。這種立法方式試圖通過選擇與被監護人具有法律上近似親屬關系的人擔任監護人來保障被監護人的利益,但也存在一些問題。一方面,按照法律上親屬關系的遠近劃分監護人順序的做法不能體現出被監護人實際生活中的親疏遠近,容易造成家庭內部對監護人的異議。另一方面,也忽視了被監護人本人的意愿,域外立法中,多允許被監護人在未喪失行為能力時預先設定自己的監護人,從而避免將來可能產生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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